論財政的一般性質、基本準則與行為規(guī)范
一、財政的原因和性質財政(或者說財政行為)并不是進入階級社會以后才出現(xiàn)的,其發(fā)展大致應當經(jīng)歷三個階段:原始社會財政、國家集權財政和市場自由財政。前者不是國家財政,因為當時國家還遠沒有產生;后者也不是國家財政,因為從理論上講,在純市場經(jīng)濟中,國家的政治職能應當弱化甚至消失,財政分配活動或公共產品和資源的配置是由政府的經(jīng)濟職能而不是政治權力來完成的。所以,理解財政的本質,就應該在某種程度上擺脫國家或政權的影響,透過財政的強制性和無償性,從更一般、更深刻的角度去分析。
我們知道,隨著剩余產品的出現(xiàn),社會產品也分為必要產品和社會產品兩大類。前者用于生產者自身再生產,后者用于社會公共事務活動的物質消費。它體現(xiàn)著人類追求生存保障和生活質量的基本要求。氏族公社時期,生產的內容和規(guī)模不斷擴大,各項社會公共事務需要的規(guī)模也不斷擴大并日益經(jīng);ㄔ谶@里,戰(zhàn)爭和宗教常常起著關鍵性的作用)。其結果是,一個脫離直接生產而又能滿足社會共同需要的新的階層逐漸產生。因而,滿足社會共同需要的生產分配終于從各個生產單位中分離出來,形成獨立的社會性生產和分配活動。進入農村公社階段以后,公社的管理機構“作為社會組織,更加遠離了生產單位和消費單位,已發(fā)展成單純執(zhí)行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的純社會組織。財政職能主要由它來完成,而且還出現(xiàn)了社會中央和家族兩個級次。所以 我們說,原始財政在氏族公社初期開始萌芽,至氏族公社末期已基本形成,而在農村公社階段又得到充分發(fā)展。
很明顯,氏族公社時期的財政是一種原始民主狀態(tài)下的財政,還不帶有政權干預的成份,它的起源是氏族公社成員的一種自愿的、平等的公共需要。在這里,與其說財政是政權的產物,還不如說是一種社會分工的產物。即使在原始社會末期,農村公社內部權力分化的產生也很少是暴力的結果。隨著貧富分化的加劇,富裕戶借助于自己的財富及其對社會公共事務較大的貢獻,逐漸取代了依血緣關系推舉的貧困的家族長,并日益取得了執(zhí)行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的帶頭人地位。農村公社時期的財政收入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各家庭集中一部分人力為公社和家族分別耕種一定的土地以取得財政收入;二是有剩余產品的家庭自愿地把生產成果貢獻給社會,到農村公社后期,情況更是如此。在這種情況下,誰付出得多,誰就得到社會的稱贊,往往會被推舉為公益活動的主持人。再加上在農村公社中任公職不僅是無報酬的,而且在執(zhí)行公職過程中發(fā)生的一些費用還可能需要自備。所以,富裕戶一方面更關心公共事務的狀況,因為他更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完成公務事務的能力,因為他們富有,最終也就取得了領導公共事務活動的權力。
從財政最初的產生原因和發(fā)展過程來看,財政行為就是滿足社會共同需要,由一定組織集中對社會公共生產和通過一定手段聚集起來的社會財產的管理和分配。第一,財政關系不是為某個人或少數(shù)人的利益服務的。財政為什么會產生或者說人們?yōu)槭裁茨軌蚪邮茇斦拇嬖冢吭蚓驮谟谪斦侨藗兩婕吧畹酶玫男枰,或者說,財政能帶給每個人至少是絕大多數(shù)人通過其它方法無法得到的好處。第二,財政收入來源于財政受益者的財產或勞務支付。這種支付,并不是出于某種政治壓力或法律約束的結果。而是支付者一致接受的,為了生存及生活得更好或獲得預期收益而付出的必要代價。所以,財政關系在本質上反映的是互惠互利的平等關系。第三,財政關系并不局限于分配領域,而是存在于整個再生產過程之中。
進入階級社會以后,財政開始打上政治權力的烙印,并隨著國家的產生開始進入中央集權財政階段。在掌權者的權力得到鞏固以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