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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培訓刑法重點講解 -學習心得
搶劫罪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務的行為,規(guī)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并且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了搶劫犯罪的八種加重構成。
(一)、入戶搶劫的;這里要注意入戶搶劫與在戶搶劫的區(qū)別:
1暴力侵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入戶搶劫。
2、騙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入戶搶劫。
3、侵入,也即和平進入他人住宅的,成立在戶搶劫。
注意這里的戶,必須是承擔家庭經(jīng)濟生活的全部或主要內(nèi)容的,并且具有相對獨立封閉性。如果一間房子,一半是商店,一半是居室的,在商店未打烊時,犯罪人實施了搶劫行為,則不認定為是入戶搶劫。
此外,若犯罪人入戶盜竊后,又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所規(guī)定的情形的,即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的,成立入戶搶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這里的交通工具應為大型交通工具,并且處于正在使用的狀態(tài)。
(三)、搶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這里注意他侵犯的是銀行或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與證券安全。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數(shù)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的,這里的致人重傷和死亡,包含故意致人重傷和死亡與過失致人重傷和死亡的情形。這里存在一個搶劫罪結果加重犯的未遂與搶劫罪未遂的結果加重犯問題,例如,犯罪人主觀上具有暴力搶劫他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采用了用錘子將鐵釘釘入他人后腦,然后劫取財物的行為,一般情況下,會造成致人死亡的結果,但碰巧有一次,犯罪人在實施完犯罪行為后,未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加重后果,這時以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來定罪,但這種加重結果處于一種未遂狀態(tài)。再比如,甲意欲搶劫,在受害人反抗時將受害人殺死,但卻未從受害人身上找到一分錢,這時,甲成立搶劫罪未遂犯的結果加重犯。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這里包含了警察冒充軍人、軍人冒充警察的情形,但若是真正的警察,以警察的身份搶劫的,只構成普通搶劫。
(七)、持槍搶劫的;持槍包含了使用和展示兩種行為,這里的槍只能是真槍,但可以是沒有裝子彈的空槍。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劫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這里要注意主客觀相一致,如果犯罪人主觀上沒有搶劫軍用物資或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搶劫上述物資的行為,則不成立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只是一般的搶劫。
在司法考試的備考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搶劫罪的八種加重構成外,還要注意搶劫罪的兩種法律擬制的情形:
一、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guī)定,刑法表述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但并不意味著行為實施上已經(jīng)構成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既遂,也不意味著行為人所盜竊、詐騙、搶奪的財物達到了“數(shù)額較大”的標準,而是意味著行為人有犯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的故意行為。一方面,明顯的小偷小摸行為, 無論如何不能轉(zhuǎn)化為搶劫,因為行為人沒有犯盜竊罪的故意。另一方面,搶劫罪的成立也沒有數(shù)額限制,故事后搶劫也不應有數(shù)額限制。因此,行為人以犯罪故意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只要已經(jīng)著手實行,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財物數(shù)額大小,都符合“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條件。此后實行了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的,轉(zhuǎn)化為搶劫罪,另外,當主體不合格(如15歲的未成年人)時,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的,實行了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的,也轉(zhuǎn)化為搶劫罪。在這里,我們還應當注意到這里的當場既包括現(xiàn)場,也包括現(xiàn)場的延續(xù),但注意這里的延續(xù)應當是一種不間斷的延續(xù)。
二、
“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眱雌魇侵冈谛再|(zhì)上或者用法上,足以殺傷他人的器物。兇器必須是用于殺傷他人的物品,與犯罪工具不是等同概念,故僅具有毀壞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殺傷他人機能的物品,不屬于兇器。所謂攜帶,是指在從事日常生活的住宅或者居室以外的場所,將某種物品帶在身上或者置于身邊附近,將其置于現(xiàn)實的支配之下的行為。并具有隨時使用的可能性,否則,不能認定為攜帶兇器搶奪。攜帶兇器也是一種主客觀統(tǒng)一的行為。即要求行為人具有準備使用的意識。準備使用的意識應當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在搶奪前為了使用而攜帶該物品;二是行為人出于其他目的攜帶可能用于殺傷他人的物品,在現(xiàn)場意識到自己所攜帶的兇器進而實施搶奪行為。反之,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違法犯罪而攜帶某種物品,實施搶奪時也沒有準備使用的意識,則不宜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除了掌握以上搶劫罪的情形為,還要注意搶劫罪與其他犯罪的區(qū)別:
1、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qū)別:搶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須達到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實上抑制了對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輕微暴力取得他人財物的,應認定為敲詐勒索罪。如果都是威脅,則搶劫罪的威脅內(nèi)容具有當場實現(xiàn)的特征。
行為人實施暴力后,發(fā)現(xiàn)被害人身無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財物,原則上應認定為搶劫(未遂)罪與敲詐勒索罪,實行并罰。另一方面,對“當場”的理解不能過于絕對。如果行為人當場實施了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暴力,令對方事后交付財物 ,也應認定為搶劫罪
2、搶劫罪與搶奪罪的區(qū)別:
搶劫罪中的暴力針對的是人,搶奪罪中的暴力針對的是物,如搶奪他人耳環(huán),導致他人的耳朵被撕毀,應認定為搶劫罪。
3、搶劫罪與綁架罪的區(qū)別:
綁架罪是使用暴力等手段將他人作為人質(zhì),進而使第三者滿足行為人的不法要求,是利用第三者對人質(zhì)人身安全的擔心而實現(xiàn)犯罪目的。而在搶劫罪中,受害人處于加害人的暴力威脅之下,例如:張三進入李四家中,以暴力的方式,逼迫李四一家三口人交錢,這時李四一家三口人都處于張三的暴力威脅之下,比如張三說,你要不交錢,就把你女兒的手砍掉,這時李四把保險柜打開,把錢交給張三,對張三的行為就定搶劫罪,而不定綁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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