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jīng)宣判直接送達裁判文書做法不妥
審判實踐中,因案件較為復雜而不能當庭宣判和不能當庭確定定期宣判日期的情況時有發(fā)生,裁判文書確定后,直接郵寄送達裁判文書的現(xiàn)象仍然存在。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是不妥的,有必要在理論上予以澄清,在具體做法上予以糾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guī)定了公開審判制度。公開審判包括公開審理、公開宣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fā)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fā)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首先,直接郵寄送達裁判文書的現(xiàn)象不符合公開審判制度。公開宣告判決意味著在法庭上向公眾、向媒體和向當事人本人公開宣布判決結果,公開宣告判決是公開審判制度的具體體現(xiàn),直接郵寄送達裁判文書顯然刪除了在法庭上公開宣布判決結果的做法,剝奪了公眾的知情權和媒體的報到權,違背了公開審判制度。
其次,直接郵寄送達裁判文書的現(xiàn)象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的具體要求。公開宣告判決是開庭審理過程中、法庭辯論終結后必經(jīng)的一個階段,不能逾越,對此,我們應該有清醒的認識。沒有這個階段,開庭審理程序是殘缺的,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具體要求的。
第三,當庭宣判,還意味著對當事人相關權利、義務的著重釋明。對婚姻案件的當事人,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人民法院的告知義務,對其它案件,當庭宣判還意味著要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向當事人行使釋明權,比如,對因證據(jù)不足而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應著重釋明在當事人取得證據(jù)后可以申訴和申請再審,對因應由人民政府處理而被駁回起訴的土地使用權糾紛應著重釋明救濟途徑,對文化水準較低而無代理人的當事人著重釋明上訴權利和判決書生效的后果等。直接郵寄送達裁判文書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當事人某一方面權利,不利于公正執(zhí)法。
最后,劃清與公告送達的區(qū)別。部分同志認為,當事人下落不明的,均公告送達裁判文書,亦未經(jīng)公開宣判。筆者認為,這是一種誤解,對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經(jīng)過公告送達應訴材料和開庭傳票后缺席審理、缺席判決,對原告宣判的時間即是對被告的宣判時間,公告送達裁判文書僅僅是送達方式而已,與公開宣判仍然是不能互相取代的。
當然,人民法院指定了宣判日期而當事人未到庭的,可以直接郵寄裁判文書,但案卷中應能反映定期宣判的相關材料。
未經(jīng)宣判直接送達裁判文書做法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