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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買賣合同樣本(鐵路) -合同范本
出賣人: 合同編號:買受人: 簽約地點:
一、收貨人名稱、發(fā)到站、煤種品種、基質基價、數(shù)量 簽約時間: 年月日
二、交(提)貨方式:出賣人煤站車板交貨。交貨以前的風險和費用由出賣人承擔,交貨以后的風險和費用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委托出賣人的鐵路運雜費由買受人承擔。
三、質量和數(shù)量的驗收標準及方法:商品煤的質量、數(shù)量以出賣人的化驗和計量結果或鐵路貨物運單(鐵路貨票)為計價和結算依據。買受人對收到的商品煤進行復驗時,依照《煤炭送貨辦法》、《煤炭送貨辦法實施細則》及國家標準GB/T18666-2002《商品煤質量抽查和驗收方法》進行,對質量、數(shù)量有異議,應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出賣人,否則視為合格。出賣人在收到買受人的質、數(shù)量異議通知后,3日內應作出回復,否則視為不合格。買受人在商品煤交貨以前可派人參與或監(jiān)督出賣人的采、制、化和計量工作,出賣人在商品煤交貨以后可派人參與或監(jiān)督買受人的采、制、化和計量。
四、商品煤價格的計算及執(zhí)期限:貧瘦煤、混煤,以本合同第一條款中表列發(fā)熱量值和價格為基準質量和基準價格,在此基礎上熱值(Qnet.ar)每增減0.4MJ/kg(100Kcal/kg), 對應基價增(減)5元/噸;以本合同條款中表列發(fā)熱量值和價格為基準質量和基準價格,價格執(zhí)行期為2008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至第四季度,價格由買賣雙方再行商定。
五、貨款、運雜費的結算方式和結算期限:貨款、運雜費均以銀行匯票、匯兌、支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采用銀行承兌匯票結算時,按票面金額再加收 利息(或將未到期的承兌貼現(xiàn)利息計入煤價)進行結算,對國家分配計劃量,在每月的鐵路核準計劃量下達后一周內,年定貨量在10萬噸以上(含10萬噸)的買受人,全額預付運雜費和50%貨款;年定貨在10萬噸以下買受人全部預付運雜費和貨款等;對市場交易量,買受人在每月提報計劃前全額預付運雜費和貨款等。出賣人從定貨之日起5日內結清貨款。(簽訂合同后預交每列10萬計劃保證金)
六、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在履行合同中發(fā)生糾紛,買賣雙方應及時溝通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依法向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執(zhí)行。
八、其它事項:在合同生效后,遇到特殊情況,買賣雙方如需對合同有關條款進行調整或變更時,必須在30天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后辦理有關手續(xù),出賣人在組織貨源困難時,征得買受人同意可進行品種、質級間調整,調整后按實發(fā)品種、質級價格進行結算,出賣人在申報批準鐵路計劃時遇有國家、部、委或鐵路局政策性停辦時,買受人充分理解,雙方協(xié)商另定順延期限,雙方未盡事宜,另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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